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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1962********,汉族,小学文化,收购废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镇**村**号,住江西省德安县**小区**号车库。因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经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德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跃进牌三轮摩托车,在德安县**路**路段,将横过马路的行人汤某某撞倒后离开。后经德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汤某某于2019 年12 月25 日死亡。当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德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的跃进牌三轮摩托车无牌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万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德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路段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

检察官助理:朱艳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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