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刘某某从榕江县**镇**出发,经过榕江县**街道**路方向行驶,于22时20分许行至**线954km+300m(**路口)处时,超速行驶,撞上被害人王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的正在掉头的贵H****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致王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路过此地的杨某某见状随即电话报警和打120电话求救,黄某某留在现场等候。接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黄金苗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测试结果为166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23时许,王某某被送至榕江县人民医院治疗,入院时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肺挫伤。2020年1月3日,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榕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死于严重颅脑损伤。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黄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总金额360880元的赔偿协议,已付清310880元,另约定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2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信息、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方位图;6.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金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留在现场等候、配合民警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 磊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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