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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黄某苏,女性,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66******,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广顺镇****组。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苏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9月14日早上,被告人黄某苏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载梁某某、张某某两名儿童由广顺镇**组往广顺镇烂冲方向行驶,07时20分许该车行驶至广凯大道2公里加100米处时,与吴某元驾驶的渝BV5***号重型货车左侧面发生挂擦后,导致梁某某、张某某从摩托车上落地后被渝BV5***号重型自卸货车碾压,张某某当场死亡,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造成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长顺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认定,驾驶人黄某苏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吴某元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员张某某、梁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户籍信息及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查询、人员核查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疾病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元、陈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苏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肇事车辆痕迹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连生

                                               检察官助理 徐珊珊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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