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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恩平市**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7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黄素娴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9时某某,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JT5****号牌的重型厢式货车由广州往恩平方向行驶,行驶至开平市325国道118KM+370M路段时,在往右侧变更车道的过程中碰撞该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由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粤JS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黄某某的同车人主动报警,黄某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肇事货车方某某垫付被害人死亡丧葬费54000元,保险公司合计已支付599858元事故损失给被害人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润燕

2020115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制度告知书》《认某某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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