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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19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组**号(以上均自报)。2016年7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27日凌晨5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中山市小榄镇**路**号**对开路段时,与迎向行驶、由谭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谭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谭某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躯干部、双下肢致双侧胫、腓骨及肋骨多发骨折、主动脉离断等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双方车辆毁坏及被告人黄某某本人受伤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随到场的公安人员归案。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谭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破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谭某某家属人民币115000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小强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视听资料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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