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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小区***号(户籍地六安市裕安区******组)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4时40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X00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X007线53km+600m处(六安市裕安区境内)时,撞上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行驶孙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致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负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璐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62******;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贰张(电子卷宗、视频监控各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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