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7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10日至3月12日;同年4月10日至5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6月23日1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京承高速进京方向127公里+800米处,驾驶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沃德利牌重型平板半挂车(冀H****3/冀H****挂)由北向南行驶,适有蔡某某驾驶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沃德利牌重型平板半挂车(冀H****6/冀H****挂),李某某驾驶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鲁P****R)内乘武某某,张某甲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豫G****9)内乘张某乙、徐某某、田某某,依次头南尾北停车等候。黄某某所驾车辆前部先与张某甲所驾车辆尾部碰撞,致使该车前部与路西中心护栏接触;后黄某某所驾车辆前部又与李某某所驾车尾部及右侧接触,并推动该车与蔡某某所驾车辆尾部接触,致使武某某当场死亡,黄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田某某均受伤,护栏及四辆车损坏。经鉴定,武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黄某某为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彤
检察官助理:王艺璇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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