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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巷**号,现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巷**号,快递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及南澳县法律援助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9时54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粤S****4号小型汽车从南澳县青澳湾沿着云青公路往云澳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澳县云澳镇台湾街云澳边防派出所前面路段时,碰撞到同向由郑某(郑某背着张某甲)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致郑某和张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拨打120救护,并拨打110报案,留在现场配合调查。经南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粤S****4号小型汽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材料证明、酒精吹气检测单扣押清单、涉嫌醉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

3.证人林某某张某乙严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尸体检验报告、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由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S****4号小型汽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桓

2020年4月2日

附注事项:

1.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被告人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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