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马鞍山市当涂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九华北路由东向西行驶前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桥镇上班,17时50分许,骑到四垾村村级道涵洞东侧下坡入口处时,其电动车右前轮与右前方同向步行至此的被害人姚某某发生碰撞,姚某某倒地受伤。事发后,黄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将被害人送至弋矶山医院抢救,民警随后与黄某某联系,在医院内将黄某某查获。被害人姚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支付被害人近亲属3万元,并达成人民币47万元的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收条、死亡事故赔偿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照片
5.鉴定意见:芜公(交)(法医)鉴字[2019]103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皖全诚司鉴[2019]车鉴字第28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具有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以宣告缓刑一年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媛媛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侦查证据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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