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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乡**搅拌站宿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镇**村**组)。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金寨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4时37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皖******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石子由江店往大顾店方向行驶,行驶至251省道12公里+200米处时,与推行空婴儿车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甲受伤后死亡。2020 年7月28日,经金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陈某甲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积极救治被害人,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随后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询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就事故损害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经调解达成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归案说明、前科及在逃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省金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5.金寨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金寨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灿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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