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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23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四会市**街道**。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四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沿碧海大道由**大道往**大桥方向行驶,途径贞山街道**路段时,在人行横道上碰撞前方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梁某某,造成梁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报警并打120,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梁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驾驶时使用手机,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没有停车让行,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树蓁

2020年5月11日

 

附:

    1.全案证据材料贰册、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3.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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