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7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桂L****7中型自卸货车搭载被害人贺某甲从西林县古障镇那哈村龙窝屯往古障镇妈蒿村妈蒿屯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西林县古障镇那哈村龙窝屯弄松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翻下至路边坡底,造成贺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贺某甲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贺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袁平秀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 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7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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