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Z1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住怀集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晋B54****号自卸低速货车沿***省道由南(广宁**)往北(怀集**)方向行驶,行驶至***省道**KM+**M(怀集县**镇**村委会**村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石某某,造成石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
经怀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经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3月13日和16日,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石某某家属分别支付死亡丧葬费和经济赔偿人民币10200元和2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芝勇
检察官助理:林惠芳
2020年6月4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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