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20年8月19日被吉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赣*****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吉水县**高速连线自东往西往吉水县**镇方向行驶。17时42分许,当车通过吉水县**高速连线**村红绿灯路口(8KM+250M)时,黄某某因未确保安全车速,导致所驾车辆与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搭乘房某某、吴某某)相刮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学
检察官助理 李谭玲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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