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区**镇**村**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人民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5日将本案交于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3时39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冀B7****号豪活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唐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环城西路长虹道唐安路口时,与被害人刘某某推行的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刘某某死亡,乘车人项某某受伤。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树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爽
检察官助理:王济坤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河北省唐山市**区**镇**村**号执行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3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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