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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14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荣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1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浙G6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金港大道与广进街交叉口处右转弯驶时,与沿金港大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往西直行的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的浙G0*****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经抢救无效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肇事后,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浙G6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逃离事故现场。金华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害人罗某某家属已达成调解,黄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系因头部、胸腹部及四肢多发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接警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2.证人王某某、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逃逸,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静

检察官助理:徐剑文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

2.电子卷宗;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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