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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洮北区******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吉G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302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本市中天加油站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某、乘车人孟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孟某某死亡。2020年1月8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并且出具了谅解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或者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鹏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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