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6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眉县人,住眉县金渠镇**村**组**号。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厢载逯某某、张某甲、强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朱某某、赵某某等七人去给自己家里猕猴桃蘸药,当车沿眉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眉站渭河大桥滨渭北路十字北侧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侧翻,致逯某某、张某甲、强某某、张某乙等人受伤,车辆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逯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眉公交认字(2020)第7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黄某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现场勘查笔录;
3、鉴定意见;
4、被害人张某甲、强某某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1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清亮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83********/150********;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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