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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4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乡**村**组**,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同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改装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辽******号中型普通客车沿本区通港路由涂岭往南埔方向行驶至本区通港路天湖寺路口时,因超速行驶、采取避让不及与被害人林某乙骑行的无号牌三轮自行车车身左侧于路右快车道发生碰撞,造成林某乙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未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反而逃离现场。当天4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他人陪同下到泉港交警大队南埔中队投案。

经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林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泉港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林某乙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被害方人民币83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泉港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林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酒精检验报告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且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一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至三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亮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现居住在本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3506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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