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现住开原市**室,因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2019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1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辽A****3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沈阳方向486KM处,撞在贾某某驾驶的黑B****1(黑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后部,造成车辆损坏、路产损失、货物损失、辽A****3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黄某某受伤、乘员张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黄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四款及第二十二条一款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6.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顾磊
检察官助理:詹卓
2019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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