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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8********,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阳西县人,户籍地广东阳西县**镇**村**村委会**号**,现住广东省阳西县**镇**区**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QVZ****号小轿车沿阳西县沙扒镇书村教育街从上洋镇往沙扒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书村中学门口路段时,与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和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贻冲

                               2020年6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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