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5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09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G*****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自雷城镇沿207国道向附城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07国道(3576KM 800M)邦塘花圈环岛路段处时,与同方向由王某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到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大型货车、二轮电动车;2.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粤雷公(司)鉴(尸)字【2018】10004号鉴定书、粤中鼎司鉴中心【2018】毒鉴字第3034号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锟
检察官助理:邓木静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有关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扣押并发放。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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