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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楼**楼**号。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本案)于2019年1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6时46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辽C****8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鞍山市铁西区铁西三道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华景名筑”小区西门北侧路段时,遇吕某某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坐卧在此,由于黄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使辽C****8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前右部与坐卧状态的吕某某身体右侧刮撞,造成吕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月2日死亡。2019年1月24日,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查询记录、保险单、出租车挂靠营运合同、死亡证明书、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鞍山市急救中心电话受理记录单、欣盛汽配瑞盛店销售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拘留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2.证人吕某乙、王某某、于某某、解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禹

检察员:曹砾月

2019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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