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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9********,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组**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三那线弥勒市**镇**村路段时,与常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常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36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9747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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