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由云霄县**镇**村沿县道火城线往**村方向行驶至云霄县**镇**村**号路段,因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未察明前方路面情况,导致闽******号车前部碰撞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张某甲,造成张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云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报警。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云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行车记录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妙娜
检察官 张晓东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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