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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仁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7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韶关市曲江区**有限公司司机,广东省乐昌市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村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2时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F*****重型半挂牵引车/粤F****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国道由韶关市曲江区**镇往仁化县**镇方向行驶,至**国道仁化县**镇**村路段,碰撞人行横道的行人张某甲,造成张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20日3时45分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张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冬梅

2020310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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