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9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住保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7时50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鄂F****1轻型厢式货车从保康县**镇往保康县城方向行驶,行至G241国道1509KM+200M 处,在避让前方由王某某驾驶的正在侧滑的晋L****X厢式货车时,因雨天路滑,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将行人田某某(男,80岁,住保康县**镇**村*组)撞倒,造成田某某当场死亡及货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保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保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对此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照片);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刘某、田某某等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保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芳
检察官助理:周琪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保康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2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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