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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和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K*****号牌轻型特殊结构货车,从东兴区东兴大道方向经兴盛路往321国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兴盛路807号外,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钟某某相撞,造成钟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19时许,被害人钟某某经内江市东兴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经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11月7日,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对本案刑事立案,同年11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钟某、黄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1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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