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户籍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号,现住内江市经济开发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6时9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KK****号小型轿车由莲台寺公租房小区出发往白马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内江市经开区**街**号外,碰撞行人陈栋廷,造成陈栋廷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栋廷经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8时2分死亡。经认定,机动车驾驶人黄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行人陈栋廷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丧葬费支付通知书、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电话调度登记本、122警情信息、协议、谅解书;
2、证人余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川******号小型轿车的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丹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83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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