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检查站**,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红色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纪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通清路与纪西路交叉口东300米时,将其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的曹某某撞倒,事故造成曹某某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经鉴定,曹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抽血检测,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6.9mg/100ml;经认定,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黄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交通事故照片等;2.书证: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诊断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的王某某等7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2份、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车辆鉴定意见书2份;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事故现场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红枫
检察官助理 李 鹏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