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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77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西充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2020年6月2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渝B*****号重型自卸货车,沿G212国道由共兴镇往潆溪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G212国道南充市顺庆区共兴镇“龙腾庄园”路段(G212,1064KM+100M)人行横道斑马线处时,撞到当事人向某某驾驶的川R*****号货车尾部,至该车越过道路中央花台侧翻于对向车道后,对向车道由杨某某驾驶的川R*****号小型轿车又撞上川R*****号货车驾驶室顶部,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川R*****号货车驾驶员向某某严重受伤、副驾驶乘客林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路人报警,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出警。本次交通事故经认定,黄某某因未尽到安全驾车义务、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未减速等原因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向某某因未按规定在货车后部贴反光条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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