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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四部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黄某某,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装潢,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4月29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09时40分许,驾驶苏FU****小型轿车沿南通市海门区正麒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正余镇邢柏村中心路交叉路口时,与张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张某乙沿邢柏村中心路由西向东横过正麒线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甲死亡、张某乙受伤,车辆损坏,后张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甲、张某乙均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报警,等候现场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海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海门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娟

二0二0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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