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2日06时30分黄某某驾驶擅自改装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汽车修理中心门前时,由于观察瞭望不够,将前方同方向步行的刘某某撞倒,造成刘某某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四公交认字[2020]第0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式理化检验结果、违法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刘某甲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洪涛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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