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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6年3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5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2日06时30分黄某某驾驶擅自改装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汽车修理中心门前时,由于观察望不够,将前方同方向步行的刘某某撞倒,造成刘某某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四公交认字[2020]第0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式理化检验结果、违法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刘某甲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洪涛 (院印)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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