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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63********,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道**号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罗某某,男,殁年34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号**单元**室。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牌照为川A*****号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从大邑县晋原镇北街出发,经由晋原镇东街、富民路、孟湾东道往潘家街方向行驶。当日21时30分许,行驶至大邑县晋原镇孟湾东道196号路段处,由快车道驶入慢车道,未发现右前方在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罗某某,黄某某驾驶的川A*****号车右前部与罗某某及停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并开启驾驶室车门的川A*****号“宝马”牌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罗某某受伤。罗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5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大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罗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支付被害人罗某某家属丧葬费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薇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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