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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6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荣昌县**镇**组**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A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C****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芦山县方向沿351国道往多功方向行驶,当行至国道351线天全罗代段佳丰农场外交叉路口处,在超越由熊某某驾驶并搭载马某某同向行驶的川T14****号电动自行车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当事人熊某某、马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马某某经雅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马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熊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天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黄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熊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马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车辆信息、谅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道路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驾驶车辆超车过程中,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黎明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1772357****)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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