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57********,汉族,初中,农民,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装载超过规定长度竹杆的川******货车上路,从大观往宜宾方向行驶到省道206线220km处时,刮倒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陈开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光英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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