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3111993********,汉族,自贡市人,大专文化,自贡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户籍地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现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跃华,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C2****大型普通客车从一桥方向沿北环路往贡井方向行驶,6时45分,其行驶至北环路7KM+200M处,与从右至左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董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救助伤者保护现场,经医护人员确认被害人董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鉴定人董某某系颅脑损伤,颅内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川C2****大型普通客车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送鉴的黄某某血液乙醇浓度<3.0mg/100ml。2019年11月28日,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区大队依法认定:黄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9年12月10日,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复核作出结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
另查明,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在自贡市大安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黄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丧葬费等共计30万元,现已履行完毕。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自愿到检察机关,并申请检察机关对双方进行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黄某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秀钰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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