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住如皋市**镇**居**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13时许,持B2E类驾驶证驾驶经检验制动、侧面防护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苏F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如皋市搬经镇芹东线由南向北行至该镇中心居三十三组路段,未在道路中间通行,观察疏忽,遇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碰撞同向由唐某某(男,殁年63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及左上肢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在他人顶冒时隐瞒了其肇事事实,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经协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笔录: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取的相关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让他人顶冒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晓健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镇**居**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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