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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8********,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巢湖市**街道**村委**村**号,住巢湖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8时9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皖******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巢湖市半汤路****对面绿化带缺口向机动车道倒车时,碰到沿半汤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致该摩托车又碰到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摩托车驾驶员蔡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1月3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驶离现场。经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继发机体内环境紊乱、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补偿被害人蔡某某近亲属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津津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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