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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当涂县**镇**社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7时3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皖EX****号小型轿车沿当涂县**镇**路由北向南行至**小区路段时,车头撞到由西向东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朱某某,造成朱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黄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至当涂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马鞍山市瑞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安徽皖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省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及说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玉月

检察官助理:陈伟伟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当涂县**镇**社区**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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