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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82********,汉族,职高文化,驾驶员,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皖R*****重型半挂牵引车/皖R****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沪聂线由东向西行驶,10时20分许,行驶至沪聂线432公里+200米(本市贵池区墩上街道10kv李和124线集镇支线016号电线杆地段)处靠路面左侧逆向停车后离开,被害人姜某某在停驶的车辆右侧行走,10时22分许,黄某某重返驾驶座在右驾方向驶离停车位置时撞到姜某某,造成姜某某当场死亡的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章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纬纶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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