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9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泾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号“新灵”牌三轮电动车,沿章渡路自北向南,由章渡村向花林村方向右侧车道行驶至2公里500米处,与道路右侧同向行人王某某刮撞,致王某某倒地受伤。同年8月12日10时50分许王某某经泾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及时抢救伤者并委托其侄子朱某某报警。黄某某在接受民警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的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出具的车辆事故形态、安全性能车速检验意见书;
3.泾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证人吴某某、朱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三轮电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委托他人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 勇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48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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