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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住巧家县**镇**村**号。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9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被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有权认罪认罚,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云******号小型宝骏牌普通客车从昭通市巧家县驶往昆明市方向,17时35分许,黄某某驾车行驶至寻甸县213国道3188+300米处时,因未实行靠右侧通行,占用对向车道,所驾车辆右前侧与对向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导致被害人王某某右大腿受伤倒地流血。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未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义务,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逃离现场。王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符合交通事故致右大腿皮肤组织裂创并右大腿血管损伤后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王某某无责任。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履行抢救伤者的义务,驾驶机动车逃逸,导致被害人王某某未得到及时某某,性质恶劣,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建华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寻甸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件4页、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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