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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淄川区城**社区党支部书记兼主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小区**号楼210,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3年10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10年1月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9月6日23时25分许,驾驶未按规定期限检验的鲁******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淄川区**酒店处时,将步行至此的李某某撞出致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驾车逃逸,并指使张某某于9月7日到**队顶替投案,后于9月10日到**队投案。经**队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法医学物证鉴定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案发后,已全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文静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小区**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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