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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35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路****号,住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立案审查,次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独自驾驶自己所有皖******小型面包车从巢湖市大市场出发前往****小区做装修,途中沿着****道由西向东行驶,9时15分许,当其行驶至****道与****路交叉口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转弯过程超速行驶,与同向沿非机动车道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停车报警并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处理现场,事后被告人黄某某与受害方进行协调赔偿并取得被害方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启宽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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