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0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4月被原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持伪造的驾驶证驾驶未依法年检的皖03-*****号变型拖拉机,沿常州市武进区**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交叉路口,在左转弯向东过程中,恰遇朱某某(女,1948年**月生,常州市武进区人)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路北半幅路面由东向西行驶至该事发路口,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相撞,致朱某某连人带车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朱某某所受之伤后经鉴定属重伤二级。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送被害人朱某某至医院救治,后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前黄交警中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查回复函等书证;
2.证人闵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未依法年检的机动车,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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