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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2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S9X****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本市石碣镇沿江路沙腰码头对出路段时,该车跨过双黄实线转弯时与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无证驾驶、未戴头盔)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黄某某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调查函等书证,视听资料光盘,李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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