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紫金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我院批准,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PF0****小型轿车从紫金县龙窝镇嶂下村矿沥往龙窝圩镇方向行驶,途经龙窝镇彭坊村路段时因违章驾驶车辆,致使该车与行人黄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于次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粤PF0****号小型轿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死亡证明书、辨认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及赔偿凭证、户籍信息等;
3.证人彭某某、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钟某某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6.现场及事故车辆静态勘查笔录及拍照;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应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廉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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