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告知被害人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悬挂豫0****(假号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拖拉机低速货车搭载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由东往西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大金峰景区大金峰径(#24高压塔路段)时,因操作失控翻落山崖,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黄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刘某某均无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辨认笔录、调查复函、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姬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
2.随案移送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和取保材料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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