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1时43分,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2E****号牌小汽车驶入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龙塘新村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被害人陈某某,造成其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积极协助在场人员救助被害人陈某某,但在民警到场前弃车离开现场,并拒接公安机关电话。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办案区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湛某某、黄某甲等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检验鉴定书、车速分析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忠华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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